直面网络时代挑战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我国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出台《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重要政策,强调要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工业制造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助力创新创业,升级中国制造,这表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国际战略竞争的核心要素。而新一代宽带网络、云计算、系统级芯片等新技术及其应用,不断推动着信息产业实现极速飞跃,带动物联网、智能电网、电子商务等多个产业强劲增长,极大改变了原有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网络侵权问题,给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很大挑战,值得警惕。
新业态带来新挑战
网络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新生事物,亟需引起重视。传统知识产权主要由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组成,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概念外延很多,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还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以及电子版权等内容。内容的增加会带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上升,因此,如何对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引起了众多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注和重视,各方都在积极寻找对策。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广泛,形势越来越复杂。比如,网络版权侵权,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这使得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确认变得更加困难,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在网络商标侵权中,行为人明知属于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还故意将其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他人,成一种普遍现象。网络专利侵权也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民事违法行为,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商领域。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态势相比,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用户和电商平台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笼统规定,但未考虑专利侵权判定相对复杂的特殊性;同时,各类经营模式的平台商对专利保护的态度差异过大,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模式主要包括提供场所(平台)、自营、二者兼有,模式不同获利差异性大,其专利侵权责任轻重不一,使得不同经营模式的平台商对专利保护的态度有较大差异。
新挑战提出新问题
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瓶颈难题,解决起来难度不小。首先,法律制度的滞后。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均存在含糊不清、缺乏实操性指导的问题。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也没有关于网络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明确表述。其次,技术手段的限制。随着技术的进步,数字化信息在网上非常容易被储存、修改和复制,并且传播、更新速度极快,传统的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很难判断,况且任何保密技术都会被破解,技术上的措施并不能完全防止网上侵权行为,只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再者,网络道德的弱化。网络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健康状态,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网络社会是相对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界限,时空束缚大大缩小,任何人都可通过匿名,至少在一定时间内逃过道德、舆论的监督,使网络监管很难切实得到落实。
新问题呼唤新手段
笔者认为,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在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必须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以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著作权法、商标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应将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列为重点。目前推动修订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思路和理念;在司法方面,法官遇有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时,不仅要注重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更要注重保障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必须培养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在执法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执法维权监控主动、查处迅速、便捷高效、程序简便、威慑力强的优势,扩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职能,充实相关机构和专门力量势在必行。二要不断提高技术支撑。目前技术保护日常接触率比较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保护措施不是一劳永逸。保护基于高技术而发展起来的网络知识产权,建立高端技术壁垒成为重中之重。三要广泛实施道德引导。应进一步重视加强网络道德研究建设,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能被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建立安全、和谐、有序的网络秩序,为网络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注入活力。
总之,在构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法律、技术和道德手段是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是根本手段,技术是有力手段,道德是辅助手段。只有协调发挥法律的绝对权威和根本规范、技术手段的强大保障作用,辅助道德手段的预防自律作用,才能构建一个功能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新常态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保驾护航。